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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8/8/28 15:32:19点击: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持续推动建筑业劳务用工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有效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保障农民工合法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国务院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2017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通报的整改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筑业农民工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作问题的意见》,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工作体系,不断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筑业农民工管理水平。

    二、主要工作任务

    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等劳务用工单位,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建筑业劳务用工八项管理制度,健全企业内部劳务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施工单位直接雇佣的,要做到按时足额支付;采取劳务分包作业的,要强化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管理,监督劳务分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重点要加强以下工作:

    (一)落实建筑业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单位要按照实名制管理的规定,建立劳务用工名册和劳动合同档案,按照真实身份信息对劳务工人的从业记录、培训情况、职业技能、工作水平和权益保障进行综合管理,及时登录天津市建筑工地现场农民工综合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信息。

    (二)落实劳务工资分账管理(即预储账户)制度。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工资预储账户,与项目所在地的区建委和开户银行订立三方协议,委托银行向农民工个人账户支付工资。建设单位应从工程款中单独列支农民工劳务费,分阶段划入施工单位设立的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各级管理部门不得将预储账户资金作为保证金使用。

    (三)落实工资月清月结制度。施工单位要使用预储账户资金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每月底,对照劳务用工名册审定劳务分包企业拟定的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签字确认后,委托银行支付工资。

    (四)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单位要按照《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津建筑〔2016506号)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鼓励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对于连续三次检查发现未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以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集访、群访事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施工单位,市、区建委将责令加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五)落实劳务用工纠纷投诉调解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管理机构,按标准配备民管员负责现场劳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劳务纠纷预警机制,防止突发性群体事件。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维权公示牌,公示调解部门、负责人、联系方式以及所在区的劳务用工纠纷投诉的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区建委要落实属地责任,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在施项目建筑业农民工的管理,建立工作机构,规范管理流程,健全具体落实的细则、办法和工作流程,加强基础性工作,做到“项目情况清、农民工人数清、工资发放情况清”。

    (二)各施工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切实担负起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认真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自查,积极进行整改,消除工资拖欠隐患问题。

    (三)市、区建委要加大对现场落实制度情况的检查力度,查处情况将记入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对于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访集访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记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市建委将定期开展对各区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情况的督查,督查情况报送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并向各区人民政府通报。

    (四)建立建筑业农民工管理工作月报制度。请各区建委每月10日前,将上月度本区建筑业农民工管理情况进行小结,填写《建筑业农民工管理情况报表》,以电子版形式报送至市施工队伍管理站。7月份的工作情况,请于822日前报送。

    邮箱地址:sgz_mgk@cxjs.tj.gov.cn

    联系人:市施工队伍管理站    夏静文

    联系电话:24148928

    附件:建筑业农民工管理情况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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